广西新闻网百色8月27日讯(通讯员马秀娥 林荣先)8月2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杨某(原告丈夫)被判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费39541.08元,被告黄某承担26360.72元。 2007年4月8日中午2时,黄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沿边公路百省至百南方向行驶,当车行到699公里+470米处时,与原告之夫杨某驾驶的从百南至百省方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杨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这场交通事故中,杨某无驾驶证占道行驶,黄某无驾驶证行驶。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妻子梁某为了抢救杨某支付医疗费2022.20元,交通费126元。为此,梁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神精抚慰金、交通费、抚养费、车辆损坏赔偿费、共计71773.2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那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原告因杨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款,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诉赔各种损害赔 偿款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诉赔的各种款项总计应为65901.80元。 同时,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征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交警事故责任的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原告负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赔偿款39541.08元。 |